引入针对起底的罪行
●如任何人表露未经资料当事人批准而波及该资料当事人的任何个人资料,并有
(a)意图要挟、恫吓或骚扰该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或罔顾该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是否会蒙受威逼、威吓或骚扰;或
(b)用意对该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造故意理伤害,或罔顾该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是否会承受心理损害;
●导致当事人或其家人遭遇心理伤害,即属犯法
●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罚款100万元及监禁5年
●经循简易程序定罪,最高罚款10万元及监禁2年
赋权私隐专员
●作出刑事考察跟检控的权利
●就大范围起底景象向法庭申请禁制令
●向在香港供给服务予香港居民的网络平台投递改正告诉
-违背纠正通知,一经首次定罪罚款5万元及监禁2年,如罪行在定罪后持续,每日罚款1,000元
-再次定罪罚款10万元及监禁2年,其后罪恶连续逐日罚款2,000元
●私隐署职员可就起底罪行向法庭申请同意进入地方并检取文件或物品
材料起源: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订正《私隐条例》草案
收拾:香港文汇报记者 聂晓辉
来源:文汇报